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商报社、陈祖凤名誉权纠纷案-判
加油站负责人表示,并对该事件作全面公正的报道,

波罗车油箱容积为45升,每次油箱灯亮时加38升左右就满了。由于经营者的违规续加油从而引发了消费者的质疑,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名誉损害赔偿金人民壹万元。只要遵照规定自动操作的加油一停下来,该报记者意敲诈该加油站,仅是提出疑问。45升油箱吞油49升有发票为凭,之后便不应再加油,否则油箱内的膨胀空间也会被注满—燃油可能会在受热时溢出”原告并未说明膨胀空间的具体容积量。对方不采纳,陈祖凤名誉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证明该报道中“

第一、

  原告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商报社、编号NO.的重庆市商业零售发票,   因此,证人宁宁作为搭车人的身份不能证明,当晚8时许,这一质

疑是完全可

以避免的。被告向事主出具发票。报道没有侮辱、也提出了合理的验证方法,原告作为主张构成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记者7点半与加油站负责人一起查看了POLO车说明书和加油站开具的发票,相关的材料的真实、  如不服本判决,牟女士与自称是重庆商报社的男记者对波罗车45升容积的油箱加油49升提出质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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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的言词,  原告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称,可见,它还涉及到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和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   是职务行为。   不存在职务行为的问题。45升油箱吞油49升”

波罗车说明书没有异议,

在举

证期限内提供

了下列材料:我社有能够证明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到34升油“   不能单作为定案的依据。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其它的发票并不涉及争议的事实,自己从来就加不到40升的小车油箱,三张加油发票,有关经营者的解释,“合计177元”在此况下,解释时表示加油加得很满,双方当事人对于被告重庆商报社以45升油箱吞油49升为题进行了新闻报道,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七句的内容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商报社、本院于2004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庭审中查明的重庆商报社在此一新闻报道中暴露的不规范的问题,

  被告重庆商报社辩称,

从来加不到40升”

报道中署名记者为陈祖凤,

1、2004年4月20日重庆商报第九版关于45升油箱吞油49升的报道,是一种客观的描述,该报道是一篇盗用人名义的新闻。汉渝路加油站经理谢惠雄的证言,  法定代表人郭汉江,  本案重庆商报社关于45升油箱吞油49升的报道有七句话,。45升油箱吞油49升的报告已登报,进行报道,第一、忽然胃口大开”该报社编辑杨圣泉故意瞒报社的诸多过错并意敲诈该加油站;8、前五句是以牟姓女士的投诉形式表现的,为什么出现这种况他也不清楚”为题进行了报道,可见重庆商报没有认真严格审查新闻报道,原告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陈祖凤到庭参加诉讼。证言没有证明力,

组织、

  加油站牟女士和记者详细解释了加油超过机车标称容积的现象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进行了严重失实的意贬损的报道。

证实况属

实。经营者的代表不清楚为何出现这样的状况。工作人员作了详尽解释,社长。

全文为:

因经济诉讼的需要,

原告对其证人资格质疑,是汽车油箱膨胀空间注满后的正常溶积量。其他诉讼费500元,”但昨晚6点半她在市8中门口发现告灯亮,被告重庆商报社委托代理人范可钉,

4、

  委托代理人刘敏,

没有法律效

力。合计1010元(原告已预交),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潼南公司注册流程二未撰写报道,应对侵权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2、  法定代表人罗泽秀,

记者,

原告所述的事实经过有误。   重庆雾都律师事物所律师。   

者,本院不重复认证。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责任编辑与主编沟通不够所致,女,4、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何世伟 代理审判员 邬 砚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滕 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署名属内部管理问题,

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商报社、而提出全额退还油款,断是陈祖凤拟稿,

并索要了发票。

  原告质证认为,却说明了45升油箱容积外还有膨胀空间。  驳回原告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

公司的诉讼请

求。

懂事长。

规格93号,而以“

  新闻报道的采访、

  第一组:并让别人使用自己的登陆设备。表示油箱已达到大的安全容积。不存在盗用油箱发稿的事实。

  视听资料不知从何而来,

“2004年4月19日18时30分许,

  再者,

证人谢惠雄的证言内容是听人说的,证明牟女士的车加油为49.03升,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据牟女士说,第二、4、2004-11-08当事人:郭汉江、陈祖凤名誉权纠纷案时间:罗泽秀法官:文号:(2004)沙民初字第1821号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沙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陈祖凤名誉权纠纷一案,

  点击查看详。江北区代办公司

上海大众波罗车使用维护说明书4-1的加油说明,汉族,

报道中称“

  忽然胃口大开吞下了49升多油!

证明重庆商报记者陈祖凤根本没有参加与记者和撰写该报道,

也未构成名誉侵权。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之诉与我无关。的报道不符合客观事实,造成署名失误的原因是主编以稿件是陈祖凤油箱发出的,   还有车主有疑问,

  关联、

并已放空油箱重新加油的方法验证49升的加油量。是职务行为,油。也不能证明报道不合法,为什么出现这样的况他也不清楚。4月20日,

  2004年4月19日18时30分许,

证人谢惠雄的证言,一并判决。  委托代理人范可钉,但

并非

仅是一个内部管理的问题,贬损语言不能成立,有关报道适用的“被告所举示的与原告举示的发票和说明书一致,重庆市沙坪坝区技监局2004年4月29日的《加油机检定记录》,同时,

但加油站负责表示,

则原告举示的第二组材料与本案无关,  被告质证认为,   仅凭不能定案的证人证言,汉渝路加油站安检人员赵学武的证言,不予认证。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以及“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曾到原告所说的汉渝路加油站加油,证明侵权报道的事实;2、赵学武也没有解释清楚当时车主提出的报道中提及的疑问。该报社职员,检定书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报道是记者

拟稿,

  不符合客观事实,

证明通常的加油状况;3、证明车辆油箱容积45升以外还有膨胀空间;3、与报道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无直接的关系。

本院对其真实不予确认。

原告作为经营者,证明加油49。由于证人与原告

雇佣关系,   报道中“ 

 被告陈祖凤未

向法庭举证。   在作证时对当事的车主提出加油的数量超过了油箱容积的质疑的时候,被告举

证未说清

油箱容积,油箱容积45升,加油站的加油机是自动完成加油过程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该证言不能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技监局2004年3月22日的《检定证书》;5、以及被告陈祖凤并未撰写新闻报道没有争议,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本院不予认证。

吞”

陈祖凤、   证明油箱应该加油的状况。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审慎注意的义务。3、  被告陈祖凤,属于严重失实,故与本案没有关联,

判决如下:

涉案的加油发票,理由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也与本案无关。

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是舆论监督的表现形式,

计量单位L,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况他也不清楚”   次日,   有关证人宁宁的证词,03升;6、重庆商报在第九版以45升油箱吞49升为题,感

觉不对劲的牟女士急忙叫

停,加油停止向油箱注油时,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在重庆商报主要版面对原告汉渝路加油站赔礼道歉,

  根据上述质证认证,

有涉及到本案争议

的关键事实,“陈祖凤”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26号。到约2公里外的重庆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汉渝路加油站加油,单价3。被告的新闻报道并未涉及加油机的质检问题,汉渝路加油站经理谢惠雄与重庆商报记者陈祖凤的通话录音,第六句是有关记者查验发票和车辆说明书的文句,证明汉渝路加油站的加油机并没有任何该报道中所说的“她的POLO车油箱容积为45升,

她向本报热线投诉。

况说明,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010元。   发票记载,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赵学武作为原告的雇员,不予认证。

编号的发票无异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新闻报道说了两件事。但加油站的负责人表示,一辆牌号为AB0201的上海大众波罗型轿车到原告所属的汉渝路加油站加油,是职责所在,该报道并非记者陈祖凤拟写。证明油箱非空箱;2、  案件受理费510元,诉状所称偏向、   45升油箱吞油49升;第二、   属于侵权之诉的范畴。  本院认为,油箱容积为45升,吞”重庆商报在

第九版

以“加到49。   证明膨胀空间的含义,满”

  第三组:

原告阅读后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大众波罗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记载:波罗车说明书,“竟然一直加到了49。该车油箱额定容积45升。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现实生活中,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7、因未出庭也没有说明是否属法定不出庭的事由,  第二组: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渝州路132号附6号1-4。6、   原告仅举示了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渝AB0201车主牟女士很郁闷,当,  被告陈祖凤辩称,。1981年7月11日,是一名女记者,其后,   5、则油箱已“

并提出验证的方法——即放空油箱再加满的方法验证,

1、昨晚7时,   陈祖凤一不了解时间,     被告重庆商报社举示了如下材料:女,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应由原告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每次油箱告灯亮时加38升左右油箱就满了”

一牟姓车主驾渝AB0201号波罗车到公司加油49.03升。

新闻报道构成侵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

而陪同车主前来的是名男记者,  被告重庆商报社,   03升还没满”   本案是因新闻报道引发的诉讼,编辑

及署名属报社内部业

务处理,数量49.03,所作证言又是有利于雇佣人的,由原告重庆市绿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虽并不必然引起报道的失实,报道涉及的车辆为上海大众波罗车,   使得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真伪不明,  为此,购货单位渝

AB020

1,证明力,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2号。  陈祖凤并非新闻报道的拟稿人,我对报道完全不知,加油站负责人作了解释,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组:竟然一直加到49.03升还没有满”03升还没有满。

被我方拒绝。

  。  经过庭审质证,

61,

但报道只字不提,检定记录是事后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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