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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重庆化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州路支行相关法条:重庆化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审判员 胡 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97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区法民字第00041号申请人重庆华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重庆华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州路支行支付。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
2014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公示告期间已满,申请人重庆华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到期日为: 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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