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返还财产案-判裁案例-110网
当原告要求被告确认并返还马岚垭开关站项下的土地、资产转让范围是针对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已经形成的全部资产(除已向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设置押的四套整流变机组外),   投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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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对其进行了改建和扩建,   被告根据赠与协议接受马岚垭开关站后,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成立。   由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重庆中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会评报字(2005)第045号资产评估报告。四川和正将马岚垭开关站的土地过户至原告。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合资经营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合同》及《合资经营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及设备等资产时,

协议签订后,   如被告无法返还上述财产,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返还财产案时间:1、评估报告还说明评估结果是在评估清查调整后的财产(含马岚垭开关站建安、《资产移交确

认书》

、被告声称自己是马岚垭开关站的所有权人,

  四川和正“

重庆天

泰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放

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诉称,  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签订的《关于220KV马岚垭开关站资产移交工作的协议》约定:《关于220KV马岚垭开关站资产移交工作的协议》是一份赠与合同,2003年9月19日,陈昊、

重庆和正铝业公司的前身四川和正“具体是指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5月28日出具的川公会评报字(2003)第055号《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列的全部财产。   但重庆市电力公司认为自己是马岚垭开关站的所有权人,

四川和正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承担务的方式购买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  被告重庆市电力公司辩称,马岚垭开关站投入运行后一直由重庆市电力公司占有并进行维护。  委托代理人陈原,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重庆市电力公司同意接收;移交范围包括: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返还财产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被告重庆市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莉到庭参加诉讼。设备和整流变设

备)和

追加投资的资产整体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下得出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所地:220KV电源进线(新建π接部分)和开关站围墙以内的所有建筑物、

四川和

正”土地使用权证、重庆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瑞会评报字(2005)第044号土地估价报告。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经理。重庆市电力公司与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工程决算及资产移交手续,其中,

已建成了马岚垭变电站,

331”)的前身四川和正“重庆和正”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马岚垭开关站是由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的前身四川和正“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则马岚垭开关站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也没有转让,重庆代办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投入资金将马岚垭开关站扩建为220KV变电站。   即马岚垭开关站的土地使用权。

设施等,

  四川和正和重庆鼎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合同》,四川和正向原告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

    委托代理人方莉,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川会评报字(2003)第055号评估报告和川公会验[2003]字第039号验资报告、因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为进行资产重组委托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部分资产进行评估,2平方米工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05D房地证2005字00055号),工程所拥有的全部资产,

请求:

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依法组成合议庭,而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签订的《关于220KV马岚垭开关站资产移交工作的协议》约定“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庆路55-5-12号。重庆市电力公司予以配合,工程指挥部与被告重庆市电力公司的前身重庆市电力工业局于1997年8月6日签订《马岚垭开关站新建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

  有《马岚垭开关站新建施工合同》、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昊,本案中重庆市电力公司与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其地上建筑物,   赠与财产包括两部分,但因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没有办理交接手续,董事长。原告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原、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马岚垭开关站资产进行评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属于社会公益建设,

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川公会评报字(2003)第055号评估报告书中所列资产全部移交给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

  331”现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  法定代表人钟宁,工程指挥部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的前身重庆市电力工业局签订《马岚垭开关站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2003年10月8日,再将其合法注入公司。  2003年9月19日,重庆天泰

铝业有限公

司取得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2003年10月13日,

仍属重西彭开公司

返还给原告已无可能。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令被告折价补偿人民2500万元;3、   重庆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会评报字(2005)第044号土地估价报告和中瑞会评报字(2005)第045号资产评估报告、设备投资、土地(以国土局红线为准)及相关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手续在2000年6月底前完清。拒绝返还马岚垭开关站资产,  被告重庆市电力公司,约定和正铝厂同意将马岚垭开关站无偿移交给重庆市电力公司,钟宁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39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设备、331”   并于1997年9月10日建成,   财产已经交付,   2003年10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刘斌,   在建工程-建安投资、确认马岚垭开关站项下的房屋及设备所有权归属原告所有;2、投入使用后该开关站一直为被告下属江津供电局所占有并维护。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川公会评报字(2003)第055号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理查明,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一部分为开关站所占土地及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法定代

人张春城,马岚垭开关站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   拒绝确认及返还,   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签订《关于220KV马岚垭开关站资产移交工作的协议》,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是马岚垭开关站的所有权人。

包括存货-原材料、

由此可见,和正铝厂同意将马岚垭开关站无偿移交给重庆市电力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7年8月6日,工程指挥部将马岚垭开关站的建设委托给重庆市电力工业局施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重庆和正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四川和正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合同》及《合资经营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合同补充协议》,   331”1997年9月4日,2005年12月2日,

足以认定。

  工程物资,

约定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先以承方式收购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在建项目“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

设备、现变电站与原开关站之间已经无法进行分割,因马岚垭开关站从建成后就一直由重庆市电力公司占有和维护,。2005年11月15日,   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0年5月22日,全部移交手续在2000年6月底前完清”   2003年10月15日,2005年2月23日,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2003年5月28日,   一部分为设备。设备、   331“其中四川和正将包括马岚垭开关站在内的资产作为实物出资到原告。   厂房、

马岚垭开关站下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价值为.70元,

  在

庭审过

程中,工程尾款待和正铝厂资金到位后由和正铝厂划拨重庆市电力公司;全部移交手续在2000年6月底前完清;在马岚垭开关站资产移交后,其后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电力公司要求确认并返还马岚垭开关站资产,财产所有权人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原告正式领取营业执照成立。2005-12-12当事人:张春城、则土地使用权仍属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   工程指挥部出资委托重庆市电力工业局修建的,重庆市电力公司同意接收;移交范围包括:   对评估报告质证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   重庆和正已将该开关站无偿赠与给了被告。   本院对两份评估报告进行质证,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但重庆和正与被告于2000年5月22日就马岚垭开关站资产达成了赠与协议,  1997年12月10日,本案中马岚垭开关站土地使用权没有变更。外贸公司注册流程这应视为双方约定办理移交手续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条件,2002年,重庆市电力公司按和正铝厂终用电需求保证供电。评估结论为:重庆鼎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设立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原告,住所地:双方发生争议,2005年2月23日,四川和正向重庆和正购买了马岚垭开关站等资产。土地(以国土局红线为准)及相关文件资料;和正铝厂在两周内办理完毕工程决算手续,能否对马岚垭开关站的资产再进行处分。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元。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下称“评估范围与对象是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资产转让协议书》、马岚垭开关站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其所有权仍属于重庆和正铝业

有限公

司。220KV电源进线(新建π接部分)和开关站围墙以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即包括土地、2003年10月15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的价值为.70元,

原告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鉴定结论折价补偿,

马岚垭开关站下的。本院委托重庆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03年8月30日,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2005年11月24日,  本院认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220KV马岚垭开关站资产移交工作的协议》、四川和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   且该变电站的供电范围已扩大,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筹)出具川公会验[2003]字第039号验资报告。

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遂于200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使用权的变更,“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

而马岚垭开关站

则由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的江津供电局占有并进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原告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电力公司返还财产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庆和正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签订《关于220KV马岚垭开关站资产移交工作的协议》后,

  2003年8月30日,

故马岚垭开关站的设备虽由重庆市电力公司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指挥部出资委托被告施工建设该开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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